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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闫聚生与徐华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聚生,徐华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闫聚生,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徐华柠(曾用名徐宁博),男,住东明县。原告闫聚生与被告徐华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聚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希望与被告徐华柠庭下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华柠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聚生撤回对被告徐华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聚生负担。审判员 徐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咏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