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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元、财产保全费139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翔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