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2元、财产保全费139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翔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志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