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彤立与青岛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周彤立。委托代理人刘晓丽,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晋,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45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别怀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明辉,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彤立与被告青岛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彤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彤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为357.5元,由原告周彤立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张慧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