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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李少英、吴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发文字号(2015)茂电法执字第501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谭以玲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份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号。负责人:陈辉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世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的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李少英。被执行人吴永辉。系李少英的丈夫。被执行人谢玉容。被执行人叶兴国。系谢玉容的丈夫。被执行人周小玲。被执行人谢雄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少英、吴永辉、谢玉容、叶兴国、周小玲、谢雄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电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少英应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清偿借款16145.06元及利息,吴永辉、谢玉容、叶兴国、周小玲、谢雄泰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县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局、交警以及银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少英、吴永辉、谢玉容、叶兴国、周小玲、谢雄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并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有关规定,本案己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小玲审判员谭以玲审判员何川二〇一五年十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异书记员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