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谢爱兰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爱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40号罪犯谢爱兰,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6日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谢爱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4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谢爱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4年5月26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异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爱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爱兰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谢爱兰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爱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79.5分,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爱兰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爱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