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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易启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启见,刘俊雄,王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易启见。被执行人刘俊雄。被执行人王晓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启见与被执行人刘俊雄、王晓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俊雄、王晓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俊雄、王晓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