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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与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110号申请人: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长岭镇腊行村225号省道东侧。被申请人: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山东北路西侧(八里庄子村)。申请人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县城西环路西侧、莒县洛河镇驻地园林的林木各一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县城西环路西侧莒县城阳街道八里庄子村和莒县城阳街道毛家官庄村相邻处的林木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买卖,由法院保存价款。二、查封被申请人日照万泓林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洛河镇驻地莒安路西侧洛河镇商家店子村与罗米庄一村相邻处的林木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买卖,由法院保存价款。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