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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邮政宜宾县分公司与陈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宜宾县分公司,陈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宜宾县分公司(原宜宾县邮政局,以下简称邮政宜宾县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1号。负责人:傅达全,邮政宜宾县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晓海,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邮政宜宾县分公司与陈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晓海未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邮政宜宾县分公司向本院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标的为1274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晓海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宜宾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