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素华、朱秀兰等与李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华。申请执行人朱秀兰。被执行人李普。王素华、朱秀兰申请执行李普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素华、朱秀兰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