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加通与徐志满、林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通,徐志满,林星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83号原告:王加通。委托代理人:方照。被告:徐志满。被告:林星星。原告王加通诉被告徐志满、林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加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王加通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