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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永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晚红,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石明,男,194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高平市,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平,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峰,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姬建光,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永忠,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厦普赛尔饮料的委托代理人陈石明、梁建平,被上诉人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姬建光,原审被告武永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山西厦普赛尔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红洁审 判 员  段全会代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