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邱红霞与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红霞,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邱红霞,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青岛路1-3号。法定代表人谭佳炘,该公司经理。原告邱红霞与被告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贰零壹伍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红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贰零壹伍公司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红霞诉称,邱红霞于2013年7月15日到被告贰零壹伍公司处工作,2014年11月底邱红霞提交书面辞职信,公司予以同意,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工作交接。因公司拖欠邱红霞部分工资,故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明确记载公司欠邱红霞工资共计10870元,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结清,至今公司分文未付。因此邱红霞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贰零壹伍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邱红霞所欠工资10870元。原告邱红霞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贰零壹伍公司欠邱红霞10870元工资,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结清。经审理查明,原告邱红霞于2013年7月15日到被告贰零壹伍公司处工作,2014年11月底邱红霞提交书面辞职信,公司予以同意,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工作交接。因公司拖欠邱红霞部分工资,故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欠条记载“欠邱红霞2014年10月、11月、12月三个月工资共计10870(壹万零捌佰柒拾元整),定于2015年1月15日前结清”,至今公司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经庭审原告举证、本院审核确认的欠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邱红霞与被告贰零壹伍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但公司拖欠工资10870元,且双方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结清,故贰零壹伍公司应支付邱红霞工资10870元。邱红霞以欠条为据追索劳动报酬,属普通民事纠纷案件,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邱红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红霞工资108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560元(送达传票及判决书)由被告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云环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