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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恢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苏亮华与胡又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亮华,胡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恢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苏亮华。被执行人胡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亮华与被执行人胡又军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又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18754元,剩余债权1875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03)鄂应长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苏亮华发现被执行人胡又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继业审 判 员  李国毅人民陪审员  陈仕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