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方霞、刘庆华与韩宗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霞,刘庆华,韩宗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吴方霞,女,生于1970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刘庆华,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宗亮,男,生于1989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魏强,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方霞、刘庆华与被告韩宗亮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吴方霞、刘庆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霞、刘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吴方霞负担。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岳秀娟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