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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庆龙与林存水、丁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龙,林存水,丁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438号原告:王庆龙,农民。被告:林存水,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旭,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张喜,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敏,河南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龙诉被告林存水、丁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张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张喜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龙撤回对丁张喜的起诉。审 判 长  梅 涛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祝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