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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鑫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周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456号原告王鑫。委托代理人孙雷斯,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彬彬,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鑫诉被告周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9,129元、停车费280元、评估鉴定费300元、图像资料费60元。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刘晨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鑫的委托代理人孙雷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2月13日15时06分许,被告周进驾驶牌号为皖KMXX**轿车沿本市南北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东路立交西进口处,与原告王鑫驾驶的牌号为沪JKXX**(临)轿车、案外人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3XX**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后,在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了进行维修,原告支付了评估鉴定费300元、图像资料费60元、修理费9,129元、停车费28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了沪F3XX**轿车交强险,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鑫车辆修理费100元;二、被告周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鑫车辆修理费9,029元、停车费280元、评估鉴定费300元、图像资料费60元,共计9,6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周进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