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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坦、宋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周坦,宋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378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小明,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李奇,男,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周坦,男,住兴隆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宋阳,女,住兴隆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坦、宋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学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