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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峡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与李君听、张和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峡商初字第705号原告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办后甘棠村。被告李君听,农民。被告张和明,农民。被告杨世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君听、张和明、杨世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潍坊新和盛家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