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629号原告:徐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邢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