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娄永侠与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永侠,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71号原告娄永侠,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广振,主任。原告娄永侠诉被告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永侠以“被告同意给付”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永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娄永侠负担。审 判 长 刘照平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