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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靖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靖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05号罪犯杨靖,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长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杨靖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靖于2012年6月5日在湖南省地矿医院生育一男婴,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依法决定对罪犯杨靖暂予监外执行。2013年6月24日罪犯杨靖哺乳期已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以(2012)长县刑初字第23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杨靖收监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杨靖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92.7分,财产刑已缴纳10000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靖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靖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