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振鲁与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347号原告高振鲁,男,1985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司兴波,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洁,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航,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高振鲁与被告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振鲁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振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鲁撤回对被告周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高振鲁负担。审 判 员 陈昭新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李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