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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振鲁与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347号原告高振鲁,男,1985年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司兴波,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洁,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航,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高振鲁与被告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振鲁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振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鲁撤回对被告周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元,由原告高振鲁负担。审 判 员  陈昭新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李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