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江执民字第2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明与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葛长华,陈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530-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被执行人葛长华。被执行人陈红霞。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9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名下抵押房产,首封法院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葛长华、陈红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53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