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国胜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宣化综合训练基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宣化综合训练基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522号原告王国胜。委托代理人胡永,张家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伟。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宣化综合训练基地,住所地宣化县贾家营镇杨家营村大南山。负责人杜文江,该基地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胜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宣化综合训练基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胜于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宣化综合训练基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国胜负担。(2015)宣县民初字第522号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