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彭玉珍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883号罪犯彭玉珍,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娄星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彭玉珍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7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彭玉珍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玉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80.7分,罚金12000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玉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玉珍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