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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6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孙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15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0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5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3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款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3月16日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40000元);案件受理费64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109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