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中户华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日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户华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漳州市日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504号申请人北京中户华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45栋西侧古城街道办事处1208室。法定代表人隋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日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香格里拉观园1幢507号。法定代表人陈镇海,总经理。北京中户华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漳州市日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商初字第962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漳州市日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945205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漳州市日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9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