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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胡明放与崔希民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放,崔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放。被执行人崔希民。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明放申请执行崔希民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