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金生与江西鑫烨铜业有限公司、楼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生,江西鑫烨铜业有限公司,楼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周金生,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徐高田,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鑫烨铜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永康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183584。法定代表人楼明伟。被告楼明伟,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生诉被告江西鑫烨铜业有限公司、楼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江西鑫烨铜业有限公司、楼明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了李宏伟的小轿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李宏伟的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原告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亦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鑫烨铜业有限公司、楼明伟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周金生提供的李宏伟所有的“保时捷”凯宴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赣D×××××)。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晓敏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熊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