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义鹏林、李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义鹏林,李德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代表人:王德志,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文俊,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玲,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义鹏林。被告:李德珍。系被告义鹏林的妻子。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8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勇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池一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