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小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海燕与王在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小字第152号原告郭海燕。被告王在新。原告郭海燕诉被告王在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海燕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海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燕撤回对被告王在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海燕承担。审判员  冯芝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