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方品明与郑姣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品明,郑姣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方品明。被告:郑姣姣。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品明诉被��郑姣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姣姣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品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