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执字第1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建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胡洁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350-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建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一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洁忠,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住广西。原告佛山市三水建晖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洁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胡洁忠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该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委托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