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菊花与四川省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花,四川省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李菊花,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5日。委托代理人:白仕双,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旭。委托代理人:卢兴中,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四川省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菊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菊花负担。审判员  芮发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