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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绵竹市成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钟守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成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经理。被执行人钟守华,男,汉族。绵竹市成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钟守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绵竹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款11610.09元及维修保养费651.70元,代垫诉讼费120.00元,共计12381.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扣除执行费86.00元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514.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