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甘刑初字第71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女。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乙,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甲,男。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5)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容留吸毒:2014年10月下旬一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314号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2014年11月中旬的一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314号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周甲、刘某乙(音,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4年11月一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314号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2014年12月初一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42-1号1501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周甲、刘某乙(音,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4年12月初一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42-1号1501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二、贩卖毒品:2014年10月下旬一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肯德基门前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王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2014年11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大连市某烧烤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王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三、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42-1号1501房间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抓获,在该住处的阳台货架上搜出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0袋、深色粉末1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0袋,净重3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粉末1袋,净重1.2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主观恶性较低,不以获利为目的,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容留吸毒:2014年10月下旬某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314号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2014年11月中旬的某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314号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周甲、刘某乙(音,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4年11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314号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2014年12月初某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42-1号1501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周甲、刘某乙(音,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14年12月初某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42-1号1501二人租住的住宅内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刘某甲吸食冰毒。二、贩卖毒品:2014年10月下旬某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大连市某区肯德基门前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王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2014年11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大连市某烧烤店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王乙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三、非法持有毒品:2014年12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某区某小区42-1号1501房间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抓获,在该住处的阳台货架上搜出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0袋、深色粉末1袋,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0袋,净重37.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疑似毒品粉末1袋,净重1.2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成分。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辽宁省罚没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告知笔录、物证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证人刘某甲、周甲、王乙、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较大,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犯数罪,应予并罚。二被告人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段丽人民陪审员 陈锋人民陪审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