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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花传情贸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花传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07号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8199-1。法定代表人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秀娜、谢静。被告厦门花传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85号之5。法定代表人陈姿桦。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28号办公楼底层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8525273-6。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负责人。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花传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