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西水与郁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西水,郁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653号原告董西水,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郁继伟,男,生于1969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董西水与被告郁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西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继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董西水诉称:2012年10月8日,被告郁继伟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4%,使用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2月8日。原告于当日提供借款,被告支付二个月利息4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4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郁继伟(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2年10月8日,被告郁继伟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董西水现金伍万元整,月息4%,使用时间2012年10.8号-2013.2.8号(已支付10.8号-2012.12.8)。据此借条,原告主张被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其借款5万元,被告于当日支付2012年10月8日至同年12月8日期间的利息4000元。被告实际收到4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董西水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2012年10月8日,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5万元的借条,但原告预先在5万元本金中扣除了利息4000元,原告实际出借给被告46000元,故借款本金应为46000元。借据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4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郁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西水借款本金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人民陪审员 林延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