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虹静与柯希敏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静,柯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李虹静,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2日。被执行人柯希敏,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柯希敏名下的奔驰牌小型轿车(号牌号码:川X009**;车辆识别代码:WDDNG5EB1CA4909xx)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