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素江与许辉、唐正华、许杰、肖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素江,许辉,唐正华,许杰,肖季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邓素江,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许辉,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唐正华,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许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肖季青,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受理原告邓素江诉被告许辉、唐正华、许杰、肖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邓素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素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邓素江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