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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华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洞港泾村。法定代表人钱伟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静龙,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原昆山市周庄昆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苏州华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价款294502.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5.60元,合计298488.3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4元,由苏州华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庄昆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价款、诉讼费及利息等共计301372.3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63079元(已履行),于2015年10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于2016年3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3293.3元。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44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辛商初字第00005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过铁军人民陪审员  张阿大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