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00号廖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云梅,淄博市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廖云梅,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淄博市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王造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市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市淄胜辉化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