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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章某某,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章某甲,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胜利镇南丰村前章组,身份证号34292119760606431X。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玉雪人民陪审员  郑冬生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