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许某甲与许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78-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甲。被执行人许某乙。申请执行人许某甲与被执行人许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7038.40元,已执行标的额30000.00元,未结标的额27038.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尚移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