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兴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王兴成,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关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吉洋,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梦溪,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王兴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5元,减半收取5063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