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兰与张勇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张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611号原告:曹兰,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勇男,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沈阳管理分局职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兰诉被告张勇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兰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