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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兰与张勇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兰,张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5611号原告:曹兰,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张勇男,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沈阳管理分局职员,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兰诉被告张勇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兰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人民陪审员  马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