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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与吕广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吕广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74号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荔苑小区综合楼3楼308。法定代表人周万荣。被告(互诉原告)吕广林,户籍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荣恒公司”)与吕广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荣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万荣、吕广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2013年10月24日。二、工作岗位:总工程师。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中荣恒公司与吕广林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了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四、工资支付情况: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26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吕广林的月基本资为10000元。吕广林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568.97元。五、离职时间:2014年2月8日。六、关于中荣恒公司要求吕广林偿还借款4000元及预支的工资8000元的问题:中荣恒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四份借条,四份借条上均有吕广林的签名,该些借条显示:2013年11月20日吕广林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预支工资6000元;2013年11月30日吕广林因家人离世预支2000元;2014年1月18日吕广林借中荣恒公司2000元;2014年1月24日吕广林借中荣恒公司2000元。吕广林对该四份借条上的签名均予以确认,但辩称2013年11月预支的工资8000元已从其2013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同时确认2014年1月18日的借条,不认可2014年1月24日的借条,中荣恒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该2000元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261号仲裁裁决书,中荣恒公司足额支付了吕广林2013年11月份的工资,并没有扣除预支的工资8000元,因此本院对吕广林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中荣恒公司要求吕广林归还预支工资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4年1月18日和2014年1月24日的两张借条所载款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荣恒公司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七、关于中荣恒公司要求吕广林归还欠交的房租5280元的问题:房屋租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因此本院对中荣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荣恒公司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八、关于中荣恒公司要求吕广林归退还已领取的工资11800元及赔偿其他损失的问题:中荣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吕广林需退还已领取的工资11800元及赔偿其他损失的原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中荣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九、关于中荣恒公司要求吕广林支付其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问题:中荣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关于吕广林要求中荣恒公司支付项目奖金63516元的问题:吕广林未就该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吕广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一、关于吕广林要求中荣恒公司归还2013年11月份预支6000元和预支2000元工资的借条或者支付2013年11月未支付给吕广林的8000元工资的问题: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261号仲裁裁决书,中荣恒公司足额支付了吕广林2013年11月份的工资,并没有扣除预支的工资8000元,故,本院对吕广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二、关于吕广林要求认定其与中荣恒公司在2014年1月2日签订的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无效的问题:吕广林诉称该项协议是在中荣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荣的欺骗隐瞒之下签订的,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吕广林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签约之时确实存在受到欺瞒的情形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吕广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三、关于吕广林要求中荣恒公司支付其在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中承诺放弃的2014年12月份的工资10000元的问题:吕广林的该项主张已经在生效的深南劳人仲案(2014)261号仲裁裁决中得到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吕广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四、关于吕广林依据创业合作协议要求中荣恒公司赔偿其172400元的诉讼请求:吕广林向本院提交了创业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合作期为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3月1日,吕广林以员工的身份参与中荣恒公司的工作,负责组织并参与完成嵌入式指纹系统项目开发工作,项目开发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同时约定,如果中荣恒公司因市场原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项目,则需向吕广林赔偿,赔偿金额为预定开发经费减去所属项目开发已经支出的费用的二倍或不低于五万元(取较大值)。另查,根据双方签订的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解约的背景为吕广林负责的指纹解决方案项目中的支持第三方开发核心需求在协议期内无法实现,且项目节点目标已经延迟一个月,经双方确认,吕广林难以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领导完成项目,经双方协商,吕广林和中荣恒公司就解约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指纹解决方案项目中的支持第三方开发项目事吕广林与中荣恒公司协商一致终止的,不符合创业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故,本院对吕广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十五、劳动仲裁情况:中荣恒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吕广林与中荣恒公司签订的员工聘用协议无效;2、吕广林归还中荣恒公司借款12000元及利息1057.32元;3、吕广林赔偿中荣恒公司虚假承诺造成的损失11800元;4、吕广林归还中荣恒公司指纹识别项目损失36013.7元;5、吕广林赔偿中荣恒公司不交接工作导致的损失4000元;6、吕广林归还中荣恒公司欠交的房租5280元;7、吕广林赔偿中荣恒公司异常员工流失损失13000元。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南劳人仲案(2014)842号仲裁裁决:1、吕广林归还中荣恒公司借款8000元;2、驳回中荣恒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吕广林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1、吕广林与中荣恒公司2014年1月2日签订的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无效;2、赔偿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要求吕广林放弃的2013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10000元;3、根据双方签订的创业合作协议第6.2条,由于中荣恒公司的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构成违约赔偿金172400元;4、中荣恒公司支付吕广林根据创业合作协议第2.1条因违约造成的剩余项目费用82600元;5、根据创业合作协议第3.3条,授予吕广林2%干股20000元;6、中荣恒公司支付吕广林承诺的项目奖金63516元;7、中荣恒公司支付2013年10月份承诺用吕广林价值80000元的软件等价交换中荣恒公司的干股80000元;8、中荣恒公司支付吕广林因拖延支付以上费用产生的利息28413元。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南劳人仲案(2014)1027号仲裁裁决:驳回吕广林本案的全部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中荣恒公司的诉讼请求:1、吕广林归还中荣恒公司其他借款4000元以及预支工资8000元,合计12000元;2、吕广林支付不当得利,即支付房租5280元;3、吕广林支付其承诺退还的已领取工资11800元及赔偿其他损失;4、吕广林支付中荣恒公司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5、本案诉讼费用由吕广林承担。吕广林的诉讼请求:1、要求中荣恒公司支付项目奖金63516元;2、要求中荣恒公司归还2013年11月份预支6000元和预支2000元工资的借条或者支付2013年11月未支付给吕广林的8000元工资;3、认定吕广林与中荣恒公司于2014年1月2日签订的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无效;4、要求中荣恒公司支付其在解约和继续聘用合作协议中规定的要求其放弃的2014年12月份的工资10000元;5、根据创业合作协议要求中荣恒公司赔偿172400元。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吕广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8000元;二、驳回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吕广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中荣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吕广林起诉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吕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文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法民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人民陪审员  鲍继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