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正华与周英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华,周英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9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华(曾用名李振华),男,194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退休员工,住孝感市。被执行人周英存,男,194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阳市人,襄阳市第一床单厂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正华与周英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英存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5号5幢房屋(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024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樊国用(2005)字第330806016-2-18号)过户至李正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