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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钟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钟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钟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钟某应协助申请人黄某办理位于容州镇新南街62号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容国用(92)字第XXXX号]南面86.**平方米(包含土地上的建筑物)过户登记,并负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军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李佳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封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