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02伍丽红与王洪洋、贺思坤、蓬江区宏程五金加工厂、蓬江区瑞发五金加工部、王洪洋、王洪洋知识产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丽红,王洪洋,贺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伍丽红。被执行人王洪洋。被执行人贺思坤。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王洪洋、贺思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伍丽红名称为“纸巾架(xx)”、专利号为x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王洪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伍丽红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贺思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合共7300元,由原告伍丽红负担920元,由被告王洪洋、贺思坤负担6380元。原告伍丽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江中法执字第138号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判决义务履行,但至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洪洋、贺思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58000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洪洋、贺思坤的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继续查封二被执行人的车辆、房屋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卫权 微信公众号“”